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1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易字第109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于翔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林于翔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于翔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305條之罪,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最高法院27年4月17日決議(一)意旨參照),亦即所謂之加害,不須果有加害之事,亦不必真有加害之意。核被告林于翔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遇事不思理性解決,僅因友人與告訴人 倪進松 之子發生交通事故,即以言語辱罵、恫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恐懼,並影響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實有不該,兼衡其素行(見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622號卷第7頁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資料)、入監前日薪新臺幣1,200元、無需撫養之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所生危害,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瀚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顏汝羽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9622號被告林于翔男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巷○○號6樓(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于翔因友人與倪進松之子發生交通事故,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9年3月21日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與三民街口之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場所,向倪進松恫稱「想被殺是不是」,並以「操你媽的」等語辱罵倪進松,使倪進松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足以貶損倪進松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倪進松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林于翔於警詢時之自│被告於上開時地以「操你媽│││白│的」等語辱罵倪進松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倪進松於警│全部犯罪事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3│現場錄影光碟1片│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於上開場所,除以粗鄙言語恐嚇告訴人外,尚在同一時間與地點,以言語辱罵告訴人,乃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公然侮辱與恐嚇危害安全等2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檢察官劉文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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