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46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文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文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文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董文義前因(一)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42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訴後經同法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26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二)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三)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9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經上訴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179號、96年度台上字第5498號駁回上訴確定。嗣上開(一)、(二)、(三)案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4492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8月確定。另因(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3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又因(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7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25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確定;嗣(四)、(五)、(一)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968號裁定減刑為5月、
3月、9月、2月,併就(四)、(五)兩案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上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自95年9月12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年8月1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3月8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智皇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