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11號原告 詹金品 被告 林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03472號強制執行事件所製作分配表中,就被告所分配之新臺幣(下同)414,526元、437,850元債權額,應減為0,並將其414,526元及437,850元債權額改分配給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2,376元(計算式:414,526元+437,850元=852,376元,即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