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投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投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投附民字第一О號
原告丙○○○○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刑事部份(民國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二九七號),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宣示判決,同年五月二十四日確定在案。茲原告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予駁回。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永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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