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0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育平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揭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十二所示宣告刑記載「有期徒刑
5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4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附表編號十二所示宣告刑原記載「有期徒刑5月」,顯係「有期徒刑4月」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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