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95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丁晨瓏

被告 鍾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官 蔡培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謝佩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