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95號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丁晨瓏
被告 鍾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官 蔡培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謝佩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95號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丁晨瓏
被告 鍾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官 蔡培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謝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