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1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容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夙芳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733元(如附表所示),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附表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1

電費

2,833元

2

水費

1,000元

3

瓦斯費

1,000元

4

清潔費

1,000元

5

管理費

2,400元

6

積欠租金

1,000元

7

提前遷入租金

12,000元

8

鑰匙(4支)更換費

2,000元

9

提前解約大大房屋仲介費

12,500元

合計

35,733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陳怡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