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他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他字第2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全球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
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並徵收事件,裁定如
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及
自本裁定送達原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
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
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3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救助聲請人即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運費
事件,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桃救字第1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人因而暫免預納裁判費;又前揭請求給付運費事件,
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9日以95年度桃簡字第2262號判決,
其中主文第2項記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則本件原告
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469,74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用5,070元。從而,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
訟費用額,即應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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