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984號債權人 林宥駒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美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為何?究為旭森企業社或許美雪?如為旭森企業社,應補正其負責人為何?及提出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如為許美雪,應提出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