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9號原告 劉巧翎 被告 幸偉仁
高三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2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 宋奕暉 (原名 宋嘉恆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調解成立在案,有本院112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99號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故不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王曼寧法官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