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沙簡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265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累犯,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將犯罪事實欄第1至3行之「甲○○前因2件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
、4月確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1年,經發監執行,甫於民國
96年6月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補充更正為「甲○○前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4月,定應執
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上開所處刑期接續執行,於95年
12月2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6年6月1日保護管束期滿
視為執行完畢」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9月、4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
、4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上開所處刑期接
續執行,於95年12月2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6年6月1日
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