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7號原告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燕龍 訴訟代理人 陳顯冠 被告 陳漢祥
林昀蓁林錦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59,25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0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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