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簡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簡聲字第7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文銘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簡聲字第35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簡聲字第35號裁定聲請再審,以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所提出臺北市○○區公所111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尚不足以釋明其確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法籌措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麗玲
法官高榮宏法官胡宏文法官王本源法官林玉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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