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99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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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9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9926號債權人台灣武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路1段法定代理人甲○○
路1段上列債權人台灣武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000000000000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武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福妮雅化妝品製造廠」抑或為「福妮雅化粧品製造廠」?若有誤,請具狀更正之,並請提出債務人福妮雅化妝品製造廠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 陳信元 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2.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3.依台端所提出之訂購單(報價單)所示,換算金額與聲請狀金額不符,請提出相關文件或敘明計算方式。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