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99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時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276
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時證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梁時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裁定羈押在案。嗣經檢察官借提被告發監執行另案之有期徒刑(共2罪,各為有期徒刑9月,刑期起算日為102年10月30日),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原因即為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