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號
被 告 甲○○
巷19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5
年8月24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
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原告聲請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斗六市○○路○○號)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