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3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7153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沙簡字第248號),而簽移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乙○○明知不法犯罪集團,經常要求被害人將被詐欺之款項匯入其所使用之人頭帳戶,以掩飾其詐欺取財之犯罪所得,並藉此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且預見向其取得存摺、金融卡等帳戶資料之人,會以其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不法所用,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容任他人使用其帳戶,以遂行詐欺他人財物之犯行,於民國99年1月10日,在位於臺中縣○○鎮鎮○街上之某網咖店內,將其所申辦之元大商業銀行大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並告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寶」之男子,容任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嗣「阿寶」取得前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後,即與其所屬之犯罪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99年1月19日,撥打電話予甲○,向其冒稱係HAPPY
GO購物中心人員,並誆稱其轉帳錯誤,造成分期付款,要求前往提款機修正,致使甲○陷於錯誤,而將新臺幣(下同)4512元匯入乙○○之上開金融帳戶內。嗣經甲○察覺有異而報警循線加以查獲受騙而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該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著有60年度臺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按想像競合犯在法律上視為裁判上一罪,檢察官就其中之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是檢察官就與已提起公訴之案件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即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被告於99年1月10日,在臺中縣○○鎮鎮○街之網咖店內,以5000元之代價(實拿2000元),將其所有之元大商業銀行大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印章等物,交付與綽號「阿寶」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轉賣,而容許該人及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藉其帳戶遂行詐欺取財犯罪。嗣由該集團之某成員喬裝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與 蔡夢萍 聯繫,佯稱其前於網路之購物因手續弄錯將來會每期自動從帳戶扣款,表示須依其指示之程序辦理,致蔡夢萍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分別於99年1月19日晚上8時2分許及同日晚上8時27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號之高城郵局,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14989元及29989元至乙○○之上開元大商業銀行大甲分行帳戶,旋即遭提領一空等情,業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以99年度偵字第6060號,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該案並於99年4月14日繫本院(尚未審結,下稱前案),現為本院99年沙簡字第245號審理中等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4月12日中檢輝國(辭)99偵6060字第054768號函及其上所蓋本院收文戳章、聲請簡判決處刑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99年度沙簡字第245號刑事案件卷宗核對無訛,合先說明。
四、本案起訴意旨亦認被告於99年1月10日在臺中縣○○鎮鎮○街上之某網咖店內,將其申辦之元大商業銀行大甲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綽號「阿寶」之男子作為詐欺取財使用,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則被告於同一時、地,以相同之提供上揭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幫助行為,使得詐欺集團詐騙前案被害人蔡夢萍,及向本案被害人甲○詐取財物,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而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又本案經檢察官於99年4月14日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99年4月15日始繫屬本院,本案顯然繫屬在後,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三元
法官高英賓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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