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279號原告 張育誠 訴訟代理人 郭峻豪 律師被告 邱莉綺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彭國能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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