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47號上訴人 林姿甫 被上訴人 胡雅婷 訴訟代理人 張弘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書記官黃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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