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1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翁子喬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暨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之依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1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翁子喬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暨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之依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