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3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1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翁子喬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暨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之依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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