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紹維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28號、107年度執字第1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紹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曾紹維因公共危險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仍應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秋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犯罪日期│106年6月29日│106年6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3972號│偵字第44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06年度中交簡字第││││2135號│36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1日│106年11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06年度中交簡字第││││2135號│3624號││判決├────┼──────────┼──────────┤││判決│106年8月21日│107年1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3170號(已執畢)│第14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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