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投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48號原告 鄧盈慧代 理人 莫詒文 律師被告 鄧清祥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13年度投簡字第247號),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蔡霈蓁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