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1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1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1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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