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76號原告 楊榮華 被告 盧國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5,4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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