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14號原告 王清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允純廖金瓶王清彬王清和陳秀琴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1,602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200元×1635.93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3206分之35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應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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