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1號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告乙○○

丙○○

丁○○

戊○○

居首爾市陽川區木洞中央本路00街00週院別墅000-000

己○○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4年4月3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雖前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程序終結,並定於114年1月15日宣判,惟因部分被告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4月3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夢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蔡明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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