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原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原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號原告 李謹亘 被告 古晉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4,399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6,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 邱威中 等人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下午2時許,共同搭乘伊所駕駛之AHE-3880號Uber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至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向158公里處之泰安服務區時,被告竟利用伊上廁所而未將系爭車輛熄火之機會,竊取系爭車輛上路,且在不詳地點,丟棄伊所有如附表「物品項目」欄所示之車内財物,致伊受有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3,26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被告於本院原簡上字第3號竊盜案件
(下稱另案)準備程序所自承(見另案卷第65至66頁),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國道公路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現場照片、系爭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被害人指認之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手寫竊盜損失清單(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04號卷第63、65至69、71至76、83、97至
101、133至135頁),且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原告並提出相關單據為證【見本院原簡上附民字第1號卷(下稱附民卷)第9至47頁】,被告復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均為真實,故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受如附表所示之損害,應屬有據。
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值,為民法第196條所明定。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債權人所受之損害,債務人所應賠償或回復者,並非原來之狀態,而係應有狀態,故應將物之折舊等因素考慮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3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受有如附表所示之損害,其購入金額及時間各如附表「請求金額」、「購入時間」欄所示,被告復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又原告所稱具體購入時間因時間久遠不復記憶,部分僅記得購入年份(見本院卷第142頁),故本院參酌民法第124條之法理,酌定購入時間為當年之7月1日出廠。
則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附表編號1至12、14、20、22至2
7、39、44、46至47物品之損害,依行政院頒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主計處頒布之「財物標準分類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所列各項設備耐用年數,並依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後,其殘值各如附表「折舊後價值/得請求之金額」欄所示。至附表編號40、42、45之物品,為個人衛生用品且經開封,難以上開折舊標準計算,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審酌上開物品之性質、使用時間及期限等一切情況,酌定各如「折舊後價值/得請求之金額」欄所示。
㈢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民法第213條第1項及第3項、第215條、第216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附表編號15至19、21為現金,原告受有該金錢損失,被告自應賠償原告上開金額。附表編號28、29、31至38、43之費用,乃取回被告竊盜之系爭車輛、重置被告丟棄之車內證件等物品之必要費用,原告亦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附表編號30則因被告竊盜系爭車輛,致原告無法以系爭車輛從事工作,受有5日所得損失,並有原告所提本件侵權行為發生前後之平均收入可佐(見本院卷第51頁),堪認屬原告得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附表編號13為等同現金之振興券、附表編號41乃原告支出750元購買具時效性之電影票,應均屬不能以回復原狀方法賠償原告之損害,故原告請求被告以金錢賠償,亦屬有憑。
㈣從而,原告所受附表各項所示之損害共9萬4,399元,其請求
被告賠償此部分之損害,應屬可採。其餘部分,尚非有據。㈤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此觀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可明,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0年3月9日起(見附民卷第49頁)之遲延利息,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萬4,399元,及自110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該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廖欣儀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書記官附表:
編號物品項目單位數量單價(單位:新臺幣,下同)請求金額購入時間(出廠時間)計算至本件侵權行為發生之使用時間耐用年數折舊計算折舊後價值/得請求之金額1行車記錄器錄得清台12,850元2,850元105年7月4年3月5年(錄影機設備)第1年折舊值2,850×0.369=1,052第1年折舊後價值2,850-1,052=1,798第2年折舊值1,798×0.369=663第2年折舊後價值1,798-663=1,135第3年折舊值1,135×0.369=419第3年折舊後價值1,135-419=716第4年折舊值716×0.369=264第4年折舊後價值716-264=452第5年折舊值452×0.369×(3/12)=42第5年折舊後價值452-42=410410元2行車記錄器Mio前後監視台110,388元10,388元106年7月3年3月5年(同上)第1年折舊值10,388×0.369=3,833第1年折舊後價值10,388-3,833=6,555第2年折舊值6,555×0.369=2,419第2年折舊後價值6,555-2,419=4,136第3年折舊值4,136×0.369=1,526第3年折舊後價值4,136-1,526=2,610第4年折舊值2,610×0.369×(3/12)=241第4年折舊後價值2,610-241=2,3692,369元3雷達測速偵測器台13,980元3,980元105年7月4年3月5年(雷達測速照相機)第1年折舊值3,980×0.369=1,469第1年折舊後價值3,980-1,469=2,511第2年折舊值2,511×0.369=927第2年折舊後價值2,511-927=1,584第3年折舊值1,584×0.369=584第3年折舊後價值1,584-584=1,000第4年折舊值1,000×0.369=369第4年折舊後價值1,000-369=631第5年折舊值631×0.369×(3/12)=58第5年折舊後價值631-58=573573元4Garmin51行車導航台19,990元9,990元106年7月3年3月5年(其他通訊設備)第1年折舊值9,990×0.369=3,686第1年折舊後價值9,990-3,686=6,304第2年折舊值6,304×0.369=2,326第2年折舊後價值6,304-2,326=3,978第3年折舊值3,978×0.369=1,468第3年折舊後價值3,978-1,468=2,510第4年折舊值2,510×0.369×(3/12)=232第4年折舊後價值2,510-232=2,2782,278元5眼鏡副33,600元15,214元106年7月3年3月5年(背視眼鏡)第1年折舊值15,214×0.369=5,614第1年折舊後價值15,214-5,614=9,600第2年折舊值9,600×0.369=3,542第2年折舊後價值9,600-3,542=6,058第3年折舊值6,058×0.369=2,235第3年折舊後價值6,058-2,235=3,823第4年折舊值3,823×0.369×(3/12)=353第4年折舊後價值3,823-353=3,4703,470元3,325元8,289元6CalvinKlein戒指支12,500元2,500元104年7月5年3月3年(飾品)已逾耐用年限250元7HelloKitty雨傘支3599元2,069元109年8月2月5年(遮陽棚)第1年折舊值2,069×0.369×(2/12)=127第1年折舊後價值2,069-127=1,9421,942元490元980元8無限藍芽耳機副14,990元4,990元106年7月3年3月5年(其他通訊設備)第1年折舊值4,990×0.369=1,841第1年折舊後價值4,990-1,841=3,149第2年折舊值3,149×0.369=1,162第2年折舊後價值3,149-1,162=1,987第3年折舊值1,987×0.369=733第3年折舊後價值1,987-733=1,254第4年折舊值1,254×0.369×(3/12)=116第4年折舊後價值1,254-116=1,1381,138元9Iphone7Plus128G支124,500元24,500元105年7月4年3月5年(其他通訊設備)第1年折舊值24,500×0.369=9,041第1年折舊後價值24,500-9,041=15,459第2年折舊值15,459×0.369=5,704第2年折舊後價值15,459-5,704=9,755第3年折舊值9,755×0.369=3,600第3年折舊後價值9,755-3,600=6,155第4年折舊值6,155×0.369=2,271第4年折舊後價值6,155-2,271=3,884第5年折舊值3,884×0.369×(3/12)=358第5年折舊後價值3,884-358=3,5263,526元10IphoneXR128G支118,500元18,500元107年7月2年3月5年(其他通訊設備P.8)第1年折舊值18,500×0.369=6,827第1年折舊後價值18,500-6,827=11,673第2年折舊值11,673×0.369=4,307第2年折舊後價值11,673-4,307=7,366第3年折舊值7,366×0.369×(3/12)=680第3年折舊後價值7,366-680=6,6866,686元11手提包個1500元500元108年7月1年3月3年(飾品3)第1年折舊值500×0.536=268第1年折舊後價值500-268=232第2年折舊值232×0.536×(3/12)=31第2年折舊後價值232-31=201201元12Gucci長版皮夾個112,500元12,500元104年7月5年3月3年(飾品3)已逾耐用年限1,249元13振興三倍卷組1900元900元900元14無線電機組組114,500元14,500元104年7月5年3月5年(其他通訊設備)已逾耐用年限1,451元15皮夾現金張21,000元2,000元2,000元16皮夾現金枚550元250元250元17皮夾現金枚2010元200元200元18紫南宮發財金包1600元600元600元19美金現金張2100元5,800元5,800元20牙齒矯正器組43,000元12,000元108年7月1年3月8年(牙科材料)第1年折舊值12,000×0.029=348第1年折舊後價值12,000-348=11,652第2年折舊值11,652×0.029×(3/12)=84第2年折舊後價值11,652-84=11,56811,568元21皮夾現金(紅包)包1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2鋼鐵人模型組11,200元1,200元104年7月5年3月3年(飾品)已逾耐用年限120元23鋼鐵人隨身碟個2690元1,180元106年7月3年3月3年(P.9)已逾耐用年限118元490元24汽車模型個5150元750元104年7月5年3月3年(飾品)已逾耐用年限75元25逆光墊組1329元329元103年7月6年3月5年(地毯)已逾耐用年限33元26後座保潔墊個1399元399元105年7月4年3月5年(地毯)第1年折舊值399×0.369=147第1年折舊後價值399-147=252第2年折舊值252×0.369=93第2年折舊後價值252-93=159第3年折舊值159×0.369=59第3年折舊後價值159-59=100第4年折舊值100×0.369=37第4年折舊後價值100-37=63第5年折舊值63×0.369×(3/12)=6第5年折舊後價值63-6=5757元27汽車手機架個1299元299元107年7月2年3月5年(物品架)第1年折舊值299×0.369=110第1年折舊後價值299-110=189第2年折舊值189×0.369=70第2年折舊後價值189-70=119第3年折舊值119×0.369×(3/12)=11第3年折舊後價值119-11=10810828車資趟21,700元3,400元3,400元29車資趟12,800元4,200元4,200元11,400元30車損無法工作損失天52,000元10,000元10,000元31健保卡遺失補辦張2200元400元400元32身份證遺失補辦張1200元200元200元33家用鑰匙支120元20元20元34進去大廈感應卡個170元70元70元35機車鑰匙支140元40元40元36電話SIM卡補辦張1300元300元300元37補發證件拍攝證件照組1300元300元300元38更換車牌費組1600元600元600元39無線電喇叭個1350元350元105年7月4年3月5年(其他通訊設備)第1年折舊值350×0.369=129第1年折舊後價值350-129=221第2年折舊值221×0.369=82第2年折舊後價值221-82=139第3年折舊值139×0.369=51第3年折舊後價值139-51=88第4年折舊值88×0.369=32第4年折舊後價值88-32=56第5年折舊值56×0.369×(3/12)=5第5年折舊後價值56-5=5151元40汽車鍍膜水蠟組1700元700元108年7月1年3月140元41國際戲院電影票張3250元750元750元42眼藥水瓶1300元300元108年7月1年3月60元43金融卡補發(第一銀行)張1100元100元100元44HelloKitty吊飾個2980元1,960元103年7月3年(飾品)已逾耐用年限196元45MSkin夜用美白美容液瓶1882元882元108年7月1年3月176元46寶格麗項鍊條1港幣23,900元60,000元94年7月15年3月3年(飾品)已逾耐用年限5,994元47漫威Q版公仔組1300元300元104年7月5年3月3年(飾品)已逾耐用年限30元合計253,260元原告全部得請求之金額9萬4,3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