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87號原告 呂國詮 被告 林青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遷讓返還房屋,依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載,其現值為新台幣(下同)21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至於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並未記載請求金額,經本院通知原告補正迄未補正,此部分尚無從一併核算,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