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7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王沛得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玄雲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林佑禪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玄雲健康事業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中和區;債務人林佑禪住於新北市新店區,均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皆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