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9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代理人 李國彰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信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捌萬參仟貳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