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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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5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二五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並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