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9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9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9756號聲請人 莊宇軒 相對人 張勝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三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查聲請狀聲請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欄起算利息,惟附表中該欄「空白」未記載,經本院民國106年12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表明《各本票》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該裁定已於106年12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利息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9756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97年7月5日│600,000元│104年6月5日│TH四三三九五七│││1││││││├─┼───────────┼─────────┼───────────┼────────┼──┤│00│97年7月5日│600,000元│105年6月5日│TH四三三九五八│││2││││││├─┼───────────┼─────────┼───────────┼────────┼──┤│00│97年7月5日│600,000元│106年6月5日│TH四三三九五九│││3││││││└─┴───────────┴─────────┴───────────┴────────┴──┘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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