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5935號債權人 陳明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怜利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所謂返還,係指「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而言,亦即貸與人一經向借用人催告,其消費借貸關係即行終止,惟法律為借用人便於準備起見,特設「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之恩惠期間,借用人須俟該期限屆滿,始負遲延責任,貸與人亦始有請求之權利。若貸與人未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向借用人催告,其請求權即不能行使。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係以其曾借款新臺幣50,000元予債務人未獲清償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就前開事實,雖提出債務人簽立之借據為證,然此契約書上未記載清償日期,債權人亦未提出其他相關證據釋明清償期業已屆至,本院尚難僅憑前開借據,逕認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清償期日業已屆至,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立即清償。經本院以民國108年11月20日南院武非午108司促第25935號函通知債權人:「請釋明本件債務有無約定清償日:
①如有,清償日為何日?(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②如無約定清償日,請陳報是否已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如有,並請提出相關證據釋明之(如存證信函及其回執影本)?③如未定一個月以上之清償期催告債務人返還,則因債務尚未屆期,請說明本件何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惟債權人於收受前開補正通知後,雖提出其於108年11月29日寄發之存證信函暨其回執等件影本,惟該存證信函並非對債務人之現戶籍址送達,且所提出之送達回執影本僅單面,無可資辨認債務人已簽收並收受開通知之內容,而債權人亦未釋明本件有何預為請求之必要,則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尚不得逕向債務人請求返還本筆借款,本件之請求即顯無理由,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