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2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2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26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何信鞍 即何 信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叁仟壹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何信鞍即 何信暐 於民國99年05月17日向債權人
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99年05月17日起至民國
110年10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1月09日止累計52,877元正未給付,其中50,810元為本金;1,974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何信鞍即何信暐於民國99年05月18日向債權人
借款283,117元,約定自民國99年05月18日起至民國
110年10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1月09日止累計96,590元正未給付,其中95,775元為本金;81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何信鞍即何信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
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1月05日止累計13,637元正未給付,其中12,062元為消費款;375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004)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玟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孔秀蓮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626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信鞍即何│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99%│││50810│信暐│1月10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何信鞍即何│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99%│││95775│信暐│1月10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何信鞍即何│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54%│││10534│信暐│1月06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何信鞍即何│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528元│信暐│1月06日││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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