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7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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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7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75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柏森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00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程柏森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臨時召集令無法送達,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條第五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