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7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709號聲請人 陳秀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三一一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100年度除字第7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歐風美術工程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中華路│99年12月5日│100,000元│0000000│││司 吳睿霖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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