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2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84號案號受理,並於98年6月10日判決,於98年7月13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編號至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一級)│(一級)│├────────┼────────┼────────┤│犯罪日期│98.01.06│98.02.06│├────────┼────────┼────────┤│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82號│偵字第61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297│98年度訴字第484││││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4.21│98.06.1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98年度訴字第297│98年度訴字第484││確定││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05.25│98.07.13│││年.月.日│││├───┴────┼────────┼────────┤│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818號│字第24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