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調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調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家事非訟調解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調家聲字第1號原告 陳信 成被告 鍾阿鄉 兼法定代理人 陳信忠 被告 陳莉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家事非訟調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伍拾柒元,逾期未補,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0、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家事非訟調解等事件,原告請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附表所示,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如附表所示,應徵收裁判費共新臺幣(下同)26,957元。惟原告僅繳納3,00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憑,餘23,957元尚未繳納。爰裁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起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粘柏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許家昌附表┌──┬───────┬───────┬──────┬────┬──────┐│編號│應受判決事項之│法規依據│核定價額│裁判費│備註│││聲明│││││├──┼───────┼───────┼──────┼────┼──────┤│1│花蓮縣吉安鄉調│家事事件法第51│2,225,786元│23,077元│撤銷鄉鎮市調│││解委員會106年│條、民事訴訟法│(計算式:【││解之訴,家事│││吉民調字第34號│第77條之2第1│210,893元+││訴訟事件。│││調解筆錄應予撤│項前段、第77條│34,893元】+│││││銷。│之13│【16,500元×│││││││12月×10年】││││││││││├──┼───────┼───────┼──────┼────┼──────┤│2│民國104年9月│家事事件法第97│155,931元│1,000元│返還代墊扶養│││13日至105年12│條、非訟事件法│││費,家事非訟│││月31日止,陳信│第13條第1款│││事件。│││忠代墊 鍾阿鄉扶 │││││││養費467,794元│││││││,應由 陳信成 、│││││││陳莉秀、陳信忠│││││││平均分擔,即每│││││││人各負擔│││││││155,931元。│││││││││││││││││││├──┼───────┼───────┼──────┼────┼──────┤│3│確認於前項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176,000元│1,880元│確認扶養費債│││所示期間,陳信│條之2第1項前│││務已經清償,│││成、陳莉秀分別│段、第77條之13│││家事訴訟事件│││已給付鍾阿鄉17││││。│││6,000元、30,0│││││││00元。│││││├──┼───────┼───────┼──────┼────┼──────┤│4│鍾阿鄉自106年│家事事件法第97│670,920元(│1,000元│請求給付扶養│││1月1日起,扣│條、非訟事件法│計算式:5,59││費,家事非訟│││除津貼補助後,│第13條第1款│1元×12月×││事件。│││每月所需生活費││10年)│││││用為16,772元,│││││││應由陳信成、陳│││││││莉秀、陳信忠平│││││││均分擔,即每人│││││││各負擔5,5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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