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將被告羈押。
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二月。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碧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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