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401號債權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流線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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