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簡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5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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