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33號

原告 楊權

被告 陳詩涵

上列被告陳詩涵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2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鄭雅文

法官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瓊琳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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