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33號
原告 楊權
被告 陳詩涵
上列被告陳詩涵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2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鄭雅文
法官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瓊琳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33號
原告 楊權
被告 陳詩涵
上列被告陳詩涵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2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鄭雅文
法官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瓊琳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