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967號聲請人明道大學防火檢測研究中心明道防火實驗室法定代理人 徐聰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哲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0,000元,應繳新台幣1,000元之聲請費)。
二、相對人蔡哲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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