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豐簡附民字第27號
原告 林俐慧
被告 曾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豐金簡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楊嵎琇
法官林冠宇
法官曹宗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豐簡附民字第27號
原告 林俐慧
被告 曾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豐金簡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楊嵎琇
法官林冠宇
法官曹宗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