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84號聲請人 張倩瑜 失蹤人 張孚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張孚萬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張孚萬(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4樓)於民國一零四年三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張孚萬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張孚萬之子女,緣於民國97年3月1日,失蹤人離家出走不知去向,遍尋不獲, 張鈞婷 即失蹤人之女於102年9月29日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報案,迄今已將近8年,均無音訊。又失蹤人前經本院於109年12月2日准予公示催告裁定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2項、第9條第1、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失蹤人親屬附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13頁),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前案紀錄表、99年迄今財產及所得申報資料、入出境資料、移民署居留資料、勞保資料、失蹤人97年3月1日迄今健保就醫資料、失蹤人死亡資料或治喪殯葬紀錄、失蹤人自99年3月1日起是否曾向戶政機關辦理任何手續,皆無張孚萬之相關資料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內政部移民署109年9月1日移署資字第1090091500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9月1日保費資字第10913446690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9年9月2日健保北字第1090012379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9年9月2日新北殯館字第1095118609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9年9月4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93010571號函、臺北○○○○○○○○○109年9月1日北市中戶資字第1096008630號函、臺中○○○○○○○○109年9月9日中市南戶字第1090004035號函、臺北○○○○○○○○○109年9月10日北市中戶資字第1096009028號函、臺中○○○○○○○○109年9月16日中市南戶字第1090004083號函、桃園○○○○○○○○○109年9月16日桃市德戶字第1090007878號函等件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至35頁、第47至49頁、第53至59頁、第63至65頁、第69至72頁、第75至83頁)。再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查明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4樓與北安路595巷2弄12號3樓實際居住情形,經該所函覆現住戶皆表示不認識張孚萬,且 張民 未住上址,亦無聯絡方式,有該局109年9月14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93053008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至43頁),並有本院109年12月2日公示催告裁定及本院網路公告列印頁附卷可憑。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故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失蹤人自97年3月1日失蹤,計至104年3月1日,已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