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72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南小字第72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世和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3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3,129元,及其中新台幣53,103元自民國
94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8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9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以現金卡向原告借款,截至民國(下同)94年
11月22日止,共計積欠新台幣(下同)53,129元(其中本金
為53,103元),及本金自94年11月22日起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付,爰依小額貸款契約之約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貸款約定書、客戶帳務資料等
各一份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
四、原告依小額貸款契約之約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敏純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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