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162號
聲請人即
承當訴訟人  戴金生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法扶律師)
原   告  劉麗華
被   告  蘇清照
訴訟代理人  王姿淨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花補字第16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聲請人戴金生為原告劉麗華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
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
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提起本訴(請求權基礎為消費借貸
法律關係)後,已將本件訴訟標的債權全部讓與聲請人,聲
請人為原告之夫,對於被告另有工作報酬及合會會款請求權
等金錢債權,欲於本件追加請求而為紛爭一次解決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54條規定聲請承當訴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內容為債權讓與通知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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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等件為證,被告雖不同意聲請人承當訴訟,但本件為訴
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已移轉予聲請人等,本院即應准由聲請人
承當本件訴訟,是聲請人所為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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