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53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裁字第5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裁字第531號抗告人 李日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雲林縣選舉委員會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全字第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全字第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裁聲字第36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月23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04年2月5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合文
法官楊惠欽法官鄭忠仁法官劉介中法官林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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