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一)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六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起;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四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被告乙○○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被告甲○○有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同年三月四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分別自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同年六月四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照男
法官楊炳禎法官王詠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