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22號聲請人 吳蓓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由聲請人於民國99年9月18日刊登於都會時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1件附卷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2月20日屆滿(期間末日原為99年12月18日,是日為週六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20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洪佳如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2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0│普通股│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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